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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核定购房资格时疫情指导性期间未缴社保视为“连续缴纳”

发布时间:2023-03-02

4年初2日晚,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电报局、潮州市不动产备案该中心、潮州市人力资源和人际关系保障电报局重新组建发布《关于具体疫情相适应过后购房资格认定问题的请示》。

请示指出,对2021年12年初以来,因受疫情相适应影响无法按时收取人际关系养老保险费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和另行入户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研拟购房资格时对其在疫情相适应过后未缴国安视作“连续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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